在美国亲属移民法赋予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除了为自己的亲生亲属提出移民申请的权利,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也可为与其有收养关系的亲属提出移民申请。从移民法的角度来说,收养子女应分为收养孤儿和收养亲生父母在世的子女。两者牵涉到不同的法律规定和要求。我们先谈谈收养亲生父母在世的子女问题。
一、收养子女不得超过十六岁。一般说来,子女是指未满二十一岁的未婚儿子或女儿。然而收养子女,则不得超过十六岁。不过,十六岁是指收养的手续必须在十六岁以前完成,申请移民在十六岁以后也可办理。
二、必须与收养人居住至少两年。被收养子女必须同收养人共同居住至少两年,或收养人必须享有两年的监护权。移民局在审理收养申请时,对以下两点很重视: 1、共同居住:收养人必须提供有关共同居住的文件,其中包 括:收养人拥有被收养人居住的房屋或住所;收养人在经济上抚养被收养人的证明。2、法定监护权:必须出具经过收养人所在地的法庭或其他政府机构批准,法定监护方能生效。仅仅出具非正式的监护文件,即使是经过公证的监护文件并不能满足移民局的要求。
三、收养必须符合被收养人所在国家的法律。为了防止拐卖儿童的现象发生,收养必须符合被收养人所在国家的法律规定。这一点有时会牵涉到十分复杂的国际法,在申请时应加以注意。同时,一些约定俗成的收养形式,如过继等,没有有效的证明文件都无法得到移民局的承认,必须办理正式的、政府有关部门承认的收养手续。
四、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及兄弟姐妹无法申请移民。
一旦收养手续完备,被收养人通过收养移民美国,其亲生父母及兄弟姐妹与被收养人的关系即告终结。其父母及兄弟姐妹都无法通过被收养人移民美国。曾有一申请人在成为美国公民之后,为其收养父母申请移民。其收养父母的移民批准之后,申请人又为其亲姐姐申请移民。移民局认定,由于申请人已经被收养,被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关系已不复存在。因此没有批准这一申请。
五、申请被收养子女移民的手续申请人必须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请人应填写I-600表格,并出具如下证明材料: 1、收养关系得到收养人国家的法律批准和承认;2、收养人所在地的法律认定收养人对被收养人具有法定管辖权,并在一起居住达两年以上;如果申请人的身份为永久居民,被收养人可直接申请移民,并可按照收养人的排期在符合条件时申请公民入籍。
有关孤儿领养和移民的问题,从移民法角度上讲,孤儿须符合以下定义:
(1) 该孩子的亲生父母去世或者从法定上永久性地将其遗弃。
(2) 如果该孩子是私生子女,而且当地法律给予私生子女以婚生子女同样的权益,其双亲须从法律上弃权。
(3) 该孩子在为美国父母收养前,须居住在美国境外,而且在其父母或其它机构的合法监护之中。
(4) 在提出移民申请时,该孩子未满16周岁。
美国父母在为收养的孤儿申请移民时,程序和要求有如下:
(1) 提出移民申请的时间,可以在依法收养以前,也可以在以后。
(2) 移民申请提出时,孤儿的美国父母可以从未见过该孤儿。
(3) 移民申请中可以不具体指明某一特定之孤儿。也就是说,收养孤儿的美国父母可以仅知道自己将从某个国家收养孤儿,但尚未正式选定。但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父母在收养前必须符合他们居住的州对收养的有关规定。
(4) 如果收养人为单身,其年龄须满25岁。如果是夫妻,则无年龄限制。
关于有收养关系的亲属移民问题比较复杂,申请人在申请前最好咨询移民专业律师。
美国亲属移民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另一类是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按照优先顺序划分为四个等级。
一、不受配额限制的亲属移民
美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及满21岁的美国公民的父母亲,在移民法中被归类为“最亲亲属”(Immediate Relative)。最亲亲属移民不受配额限制,移民申请获批后,即可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或在外国签证进入美国。所谓未婚是指未结过婚,或因配偶死亡、离婚、或因婚姻在法律上无效的各种情况。
二、受配额限制的亲属移民
这些受配额限制的亲属移民,移民申请获得移民局批准后,由于受到每年的定额限制,申请人须等待排期,排期到了,才可在美国调整身份或在其居住国的美国领事馆签证进入美国。这些受限制的亲属移民优先的程序如下:
第一优先,美国公民的未婚子女(FS-1)
第一优先类别包括美国公民的21岁或21岁以上的未婚儿女。
如果未婚儿女在等候移民/绿卡申请或移民配额/排期过程中结了婚, 他们的优先类别则从第一优先转换降级到第三优先类别(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女)。这意味着他们要等候更长的排期。 但是其好处是,如果儿女取得移民签证/绿卡身份,其配偶及其孩子也可以衍生受益人的身份,同时取得绿卡。
第二优先,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的孩子和儿女(FS-2)
第二优先类别包括2个小分类:
1. 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和21岁以下的未婚孩子(FS-2A)。
2. 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的未婚儿女(FS-2B)。
如果FS-2B未婚儿女在等候移民/绿卡审批或配额排期之间结了婚, 他们则自动丧失了移民/绿卡申请资格,必须等他们的父母成为美国公民后,方有资格重新提出申请。
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不能以亲属关系为基础为他们的父母申请移民。 他们必须成为美国公民后,方可为父母提出申请。
第三优先,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女(FS-3)
该优先类别包括了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女和由第一优先类别降级下来的申请者。
自动转换优先类别的规定。如果第三优先类别的申请者在等候移民/绿卡审批或配额排期时,改变了婚姻状况(离婚),则可升级到第一优先类别,较快地取得绿卡。
第四优先,美国公民的兄弟姊妹(FS-4)
第四优先类适用于美国公民的兄弟姊妹。美国公民必须要到至少21岁,方可以亲属关系为基础为其兄弟姐妹提出申请。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绿卡申请。 美国公民可以为其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提出申请。但是要符合兄弟姐妹的定义要求,即当他们还是孩子时,他们有共同的生父或生母。
除了最佳优先类别,美国公民的“最亲亲属”外,在以其它优先类别为亲属提出移民/绿卡申请时,只要为主受益人提出申请即可,其配偶和孩子则自动成为衍生受益人,享受同等优先待遇。当主受益人的申请批准后,他们则可以陪同或跟随主受益人移民来美。但是,对于最佳优先类别,美国公民的配偶,孩子或父母,则必须每个人都符合条件,为每个人单独提出移民/绿卡申请,方能让他们移民来美。
亲属移民包括结婚配偶移民、父母移民、儿女移民、兄弟姐妹移民等几种类型。美国移民法规定,亲属移民分最亲亲属和优先亲属两类。最亲亲属移民不受移民法上每年的配额限制,而优先亲属移民则要受配额限制。
一、最亲亲属是指美国公民的近亲属,具体来说,包括美国公民的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以及已满21岁的美国公民的父母。这里所说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异性丈夫或妻子。美国移民法还不承认同性恋“配偶”。这里所说的“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并不仅限于美国公民的亲生子女,还包括美国公民的配偶与其前妻或前夫所生的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以及美国公民合法领养的16岁以下的未婚子女。所谓“未婚”,包括从未结过婚,或配偶死亡,离异,或由於其他法律上的原因造成婚姻无效的各种情况。凡是属於这一类别的美国公民的近亲属,可以在任何时候申请移民美国而毋须等待排期。这个类别不包括绿卡持有人即永久居民的近亲属。
二、受配额限制的优先亲属,包括以下四类:
第一优先:美国公民年满21岁的未婚子女;
第二优先A类: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或是不满21岁的未婚子女;
第二优先B类:美国永久居民年满21岁或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
第三优先: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优先: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母的亲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继兄弟姐妹,以及被领养的养兄弟姐妹。
美国国务院每个月会公布一份签证排期表(Visa Bulletin),公布各种优先类别的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期。受配额限制的优先亲属移民必须等优先日期排到之后才能调整成移民身份或到领事馆面谈。
从以上列出的类别可以看出,有几类亲属是不能通过亲属申请移民的:
永久居民的父母;
永久居民的已婚子女;
永久居民的兄弟姐妹;
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孙子孙女辈;
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叔伯姑姑婶婶等。
此外,被别人领养的美国公民不能为自己的生父母和亲生兄弟姐妹申请移民。
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均可为其外籍配偶申请亲属移民,其配偶在美国或是在美国以外的国家,都可获得移民签证而使一家团聚。有不少的持有绿卡的读者来电来邮询问李汉君律师有关自己是以绿卡身份申请配偶移民好还是等自己考了公民再申请好。关于这个问题,如果了解了两种不同身份的申请人在申请上的区别,就可根据自己和配偶的情况作出判断了。
一、美国公民申请配偶移民
美国公民为其外籍配偶申请移民美国公民的配偶与永久居民的配偶在申请移民时最大的优点在于美国公民的配偶没有排期的限制。美国公民在为其配偶申请移民时,依照其配偶人在美国或在海外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申请程序。
1、外籍配偶在美国:
公民的外籍配偶可以同时提出移民和调整身份的申请。公民须为其配偶递交I-130表提出移民的申请,外籍配偶则须用I-485表申请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并同时申请工作许可证及回美证。
移民法允许合法入境,但在美逾期居留的美国公民的配偶在美国调整身份取得绿卡而不须回到原居住国进行移民签证的程序。但是,李律师提醒移民申请人,如果申请人已逾期居留,最好在申请期间不要出境。因为有可能在入境时移民局会限制申请人3或10年入境美国。而绿卡的配偶就没有这么优惠了,绿卡的配偶如果想在美国调整身份,他们必须保持有效的非移民身份,并等待排期,等排期到达之后才能提出i-485调整身份的申请。如果绿卡的外籍配偶不能保持合法身份,则需要回国进行移民签证手续,而不能在美国调整身份。
2、外籍配偶人在国外:
美国公民必须先为其外籍配偶申请亲属移民。在亲属移民的申请批准后,移民局会将资料转送给国家签证中心,由国家签证中心送此外籍配偶所在国的领事馆,这个外籍配偶在领事馆面谈通过后取得移民签证来美,外籍配偶在抵达美国时移民官会在护照上加盖绿卡章,这个绿卡章在绿卡卡片制作完成前拥有绿卡的一个证明。
二、永久居民申请配偶移民
一个美国永久居民在為其外籍配偶申请移民时,若其配偶在美国境内,也可在美国调整身份,若配偶在国外, 必须经使领馆面谈签证程序方可进入美国。永久居民申请其配偶移民, 通常有以下的步骤:
1、申请人必须為其外籍配偶提出亲属移民的申请。在亲属移民申请批准后,移民局会给这个外籍配偶一个移民排期(Priority Date)。值得高兴的是, 现在绿卡持有者的配偶的排期缩短了,据2010年11月公布的消息,已排到2010年6月1日了。也就是说,绿卡持有人申请配偶移民5个月左右就可以在美国调整身份或在外国的美国使领馆签证来美国了。
2、等待排期。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的移民排期是属於亲属移民排期2a类,国务院每个月会公佈移民排期,目前国务院所公佈2010年11月份的永久居民的配偶排期是2010年6月1日,也就是说,一个永久居民在2010年6月1日前為其外籍配偶申请移民的话,可以為其在美国的外籍配偶提出i-485调整身份的申请,如果外籍配偶不在美国, 将会被通知去当地的美国使领馆完成移民签证的所需手续。
值得注意是,绿卡的配偶如果想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必须保持有效的非移民身份,并等待排期,等排期到后才能提出调整身份的申请。如果不能维持有效的非移民身份,则不能在美国调整身份,要回原居住国进行移民签证手续。
读者在了解了美国公民与绿卡持有人申请配偶的异同后,可针对自身和配偶的情况,确定是在持有绿卡时申请配偶移民还是等自己考取公民后再申请配偶移民了。申请配偶移民的过程及所需的材料繁杂,李律师建议申请配偶移民时请咨询专业律师,使配偶的移民申请得以顺利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