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职业移民类别中,有一种专门为从事宗教职业的人员而设的移民类别,那就是宗教人员职业移民绿卡,此类职业民为第四优先类别,称为EB-4。
EB-4宗教绿卡申请人必须是一个宗教派别的成员, 可以是牧师及相当于級別的神职人员,如教会的执事或副主祭、基督教科学派的信奉者、神父、救世军的负责人员;以及履行相当于牧师职能的其他不同宗教的相似神职人员。在宗教领域,以宗教为职业或应诏献身于宗教事业的专业神职人员,如教授、图书管理人员等。 该类人员必須拥有美国大学文凭,或同等的外国大学文凭。EB-4申请人还可以是在宗教领域,以传统的宗教功能活动为职业的神职人员,如诗班的领唱者、礼拜仪式主持人、传教士、宗教心理辅导者、宗教翻译、宗教广播员、宗教医院/健康服务机构里的神职工作者(如果他們从事常人的医护工作,如护士, 则不在此类)。 但不包括宗教机构中的世俗工作人员,如文书人员、维修工、清洁工、集资人员等。应诏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他们蒙呼召通过起誓或其他表达方式志愿終身奉献于其信仰的教派,如和尚、尼姑、修女、修道士、等等的神职人员,也可申请宗教移民绿卡。EB-4宗教領域的神职人员移民申请获批后,可直接以移民身份进入美国,或在美国调整身份,获取绿卡成为美国永久居民。
EB-4宗教人員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提出宗教移民申请前的最近2年內,申请者是其信仰的宗教教派的成員。
2.申请人所属的宗教教派在美国有非盈利的宗教组织,如教会、寺庙、清真寺等。
3.申请人來美国的唯一目的是在宗教组织,或与宗教组织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从事其特定教派的牧师及相当于牧师级别的工作,或其他神职人员的与其宗教职业相应的工作,或应呼召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侍奉工作。
申请者必须在提出移民申请前从事上述的牧师、职业/侍奉工作连续2年之久。除了牧师或应诏献身于宗教事业的神职人员外,自愿不领取报酬的神职专业/职业工作不能算作连续两年的时间;他们必须领取报酬,方能用來计算其侍奉工作时间。但对于牧师而言,则略为灵活些。牧师在美国以F-1身份攻读神学学位的时间也可以算作两年的工作时间。
EB-4 宗教绿卡的申请不需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只要有相应的宗教机构如教会、寺庙接纳,即可直接向移民局申请。申請人主要需要提供以下的文件:
1.I-360移民申请表;
2.美国联邦税务局签发的宗教组织免税资格证书;
3.申请人的两年宗教会员资格证明,和连续从事两年神职工作的证明;
4.申请人的其他资格证明;
5.申请人的履历;
6.申请人将来在美国的宗教组织工作的详细情况;
7.邀请申请人的美国宗教组织的背景材料情況。